(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基于政策供给视角,政府要注重平台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构建合意性的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合意的制度供给,首先要填补既有监管关键议题与关键监管行为的制度空白,平台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政府层面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保证平台监管有法可依。其次要为制度和政策供给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和制度阐释,使得法律法规的实施更具精准化和场景化。

第二,基于平台治理视角,要建立“价格治理—技术治理—社会责任治理”三维治理融合制度体系。其中,政府和平台企业仍可通过传统价格机制对市场进行规范,平台企业可通过价格结构的规范化设计进行用户治理,政府则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与竞争效果进行反垄断认定和反垄断规制。技术治理维度,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大数据监控平台内用户的交易行为,通过硬性约束和软性激励机制规范平台用户市场交易行为;政府需要创新大数据监管路径,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赋能平台监管,防止平台企业通过数据垄断、数据滥用等行为开展剥削性定价以及损害消费者整体社会福利,建立多部门协同、多层次统一指挥的智慧监管、智能监管新体系。

第三,基于社会生态视角,要打造社会资源支持、社会环境协同的社会共促机制。社会生态治理要求尊重平台发展逻辑和发展阶段,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公共期望要进行合理定位和调整,以包容开放的态度看待平台运营逻辑,为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成长和容错空间。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管理学博士肖红军和助理研究员阳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商慧辰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的《平台监管的多重困境与范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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