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超145万元,某券商员工被判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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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吴畏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书,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畏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吴畏在2007年至2020年的14年间,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被告受贿超145万元,涉多家证券营业部、基金公司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畏出生于1960年,现年62岁。在案发前,吴畏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吴畏在担任某券商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经济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接受王某、赵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
具体而言,吴畏分别在2007年至2010年、2014年至2015年,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金某、某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相应分别收受现金15万元、40万元。
其中,判决书指出,吴畏在2014年至2015年间帮助王某销售某信基金公司的基金专户产品时,多次以销售产品困难为由向王某索要“营销费用”,王某为此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先后4次从公司发放的销售奖励中拿出40万元送予吴畏。
后在2015年至2017年、2015年至2019年、2019年至2020年,吴畏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南路证券营业部、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大道证券营业部、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相应分别收受现金7.5万元、65万元、18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据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在案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引进基金是本职,奖励不是受贿的借口值得注意的是,吴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某银基金落户海某营业部以及转到大某营业部,其起到的是介绍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按照规定海某营业部可以获得奖励。
对此,判决书指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设立于2000年的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左右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成国有控股公司;吴畏从2000年开始在公司任职,一直负责产品销售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吴畏的产品销售团队同时还负责对各个营业部的业绩进行考核,同时制定销售奖励政策报给公司进行审批。吴畏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序列,除了领取公司规定的薪酬外,不可以领取其它的薪酬,除非公司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判决书还列举了多位证人的证言:基金公司把纯引进的专户产品放在公司,要么是用该产品产生的分仓佣金折抵之前的欠量,要么就是为了以后更好的合作。如果是为了折抵欠量,而这个产品又是公司总部引进的,那就会以总部部门的名义向公司总部申请席位,这样的专户产品公司不会计提薪酬奖励。基金专户产品和分仓业务会把产生的佣金收入奖励给引入业务的销售人员,这些奖励不包含奖励给某证券公司总部人员的。
“总部人员的薪酬都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了总部人员的薪资构成,他们就不能拿产品销售的奖励。即便这个基金业务确实是总部员工引进的,也不能拿这个奖励,因为总部员工的职责就是通过自己的工作为公司创造利润,这是本职工作。”多位证人的证言进一步指出,公司在他们的薪酬体系里的年终奖金里已经包括了这部分,所以不会再有额外的奖励提成,这些奖励提成只针对分支机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