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交易迎来规则完善。
7月29日晚间,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自律监管指引(下称《自律监管指引》),就可转债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梳理的六方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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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现行20%、30%两档盘中临停机制和“价格笼子”机制。
要点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属异常波动《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出现两方面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二是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出现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一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二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三是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四是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要点三:新增三类异常交易行为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一是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是通过大额申报、集中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沪深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是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沪深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要点四: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
同时,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要点五: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将可转债交易中“竞价交易”、“协议大宗交易”、“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表述相应调整为“匹配成交”、 “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申报数量单位由“张” 调整为“每百元面额”,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上述调整仅涉及规则表述,调整前后实际含义相同,可转债交易方式、数据统计信息等未作实质修改。
要点六: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和信息披露行为,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针对性、系统性规范,多举措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公司在预计触发赎回或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进行预披露,并且在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第一时间对是否赎回或修正转股价格作出回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赎回权或不修正转股价格,以明确投资者预期。
二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限定回售业务准备时间不超过15个交易日,加快投资者资金回笼。要求公司决定赎回后留出足够时间供投资者交易和转股,并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后留出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继续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实施,上交所近期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完善内部监控标准。加强对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监控指标。对触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落实强制停牌有关要求。二是压实会员客户管理责任。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前端监测监控,会员未履职尽责的,上交所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必要时将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点监控的可转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