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否约定仲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仲裁委,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向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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