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形式有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院只看证据不调查吗?
法院一般情形下只看证据不调查。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所有的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就是所谓的调查。但有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