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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身患疾病无暇照顾未成年的女儿,导致女儿经常缺课,前夫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8月11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孩子的父母达成和解。

2013年,许林、李钰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晓琳由母亲李钰抚养。2016年,李钰确诊糖尿病,因生活拮据,没有及时就医导致并发症,影响了视力和身体健康,无暇照顾年幼的晓琳,孩子时常旷课。2023年7月,许林将李钰诉至象山区法院,请求变更晓琳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李钰身体不便等原因,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社区进行调解。

8月11日,在社区调解室里,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针锋相对、互不退让。法官反复与双方沟通,让两人认识到父母的爱和家庭教育不会因父母的离异而消散,离异夫妻更应相互配合弥补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晓琳已满12周岁,法官请许林、李钰回避,单独与晓琳进行交流。当被问及希望跟父母哪一方生活时,晓琳表示自己愿意随母亲生活。

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许林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两人达成和解。晓琳由双方共同抚养,共尽义务;晓琳跟随李钰生活,如李钰因身体原因不能保证晓琳正常接受义务教育,许林有权进行监督干预,并由其送晓琳正常上下学;许林有权在不影响母女二人正常生活、女儿学习的前提下行使探望权,如许林需带晓琳离家居住需征得李钰同意。(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以根据父母双方以及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的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情况予以确定。晓琳自幼跟随母亲生活成长,已然形成较深的情感羁绊,母亲也十分渴望继续抚养教育孩子,且晓琳已满12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8周岁及以上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晓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李钰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鉴于李钰身患疾病,对晓琳的监护力不从心,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教育方面考虑,法院没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一概判归一方所有,而是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以共同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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