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胡明冬)夫妻离婚后,未及成年的儿子因车祸意外去世,高额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共有纠纷案。

魏先生与梁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于2004年生育儿子小魏。2009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魏随父亲魏先生共同生活,梁女士一次性付清小魏抚养费3万余元。

小魏从小患有癫痫和血小板疾病。父母离婚后,其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照顾其日常起居。魏先生离婚后未再婚再育,小魏是其独子。梁女士与魏先生结婚前育有一子,已经成年。

2021年12月,小魏在外省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案外人陈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小魏负次要责任。魏先生与梁女士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当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一方应承担80%的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须支付魏先生和梁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物损等共计140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30余万元。

相应赔偿款项后支付至当地法院代管款账户,当地法院执行部门告知魏先生和梁女士需要明确双方的份额后进行发放。

魏先生认为,小魏在自己和梁女士离婚后一直跟随其生活,日常生活都是由其负责料理,梁女士除支付3万余元抚育费外,近10年来未再对小魏的日常生活、学习、重大疾病再尽到任何义务,便将梁女士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赔偿金,请求判令全部款项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被告梁女士辩称,调解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利于原告,抚养费也已一次性付清。离婚后,原告拒绝被告探视,并于2017年带儿子到外地生活学习,自己无法正常探望儿子。梁女士认为其作为母亲,有权和魏先生平分死亡赔偿金等款项。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魏未及成年而意外去世,给原、被告均造成了严重的打击。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实质上是因小魏死亡而由赔偿权利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分割时应以均等分割为基础,结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物质依赖关系及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原、被告与儿子小魏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二人均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合理分割该款项。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在原、被告离婚后,儿子小魏随原告魏先生共同生活。其间,小魏尚年幼且患有癫痫和血小板疾病,原告魏先生为抚养儿子在精力、经济等方面确实尽了更多的义务,在生活等方面的依赖及密切程度较之被告梁女士更为紧密。

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上海宝山法院认为原告魏先生应予以多分。法院同时对丧葬费、物损等款项的分割一并进行了判决处理。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