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公众对于购房时需要承担公摊面积费用多有诟病,不少人担心存在“消费暗区”。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一种声音甚嚣尘上——取消公摊面积制度。(8月16日《法治日报》)

从1998年进入商品房时代开始,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由购房者分摊部分共有建筑面积的做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近年来,商品房公摊面积逐年呈现扩大趋势,从最初的10%以下,发展到现在的30%到40%。这背后,既有商品房提档升级,增加电梯数量,做大公共区域的因素,也有计算不透明、监管难、容易暗箱操作等原因。一些购房者质疑公摊面积的存在是为不属于自己的公共空间买单。有消费者担心后续的物业费、供暖费等都要继续为公摊部分买单。于是,关于取消公摊面积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洪洋就建议取消公摊面积,将实际的公摊面积成本核算到实用面积之中。

不过,取消公摊面积并非易事。一方面,对于已经购买房产的人来说,就会面临房产证需要变更的问题,重新测量面积和变更手续工作量很大。同时,现行的物业费、暖气费等也都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取消公摊面积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会给计价标准带来混乱。此外,更重要的是,取消公摊面积直接影响开发商对于公共区域的投入,容易牺牲小区的整体品质和广大业主的权益。

事实上,对于商品房来说,公摊部分是客观存在的,公摊面积制度本身并没有原罪。在建房成本既定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使用面积计算,只是单价不同,消费者要付出的购房费用是不变的。公摊面积制度真正备受诟病的,是“乱公摊”和“只公摊成本,不公摊收益”的问题。一方面,少数开发商随意变更约定的公摊面积,导致实际得房率低于预期;还有的将地下车位出售给购房者后,又将地下车位计入公摊面积向购房者分摊费用。同时,按照规定,业主对于公摊面积部分享有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摊面积上设置广告、车位等带来的营利收入,很少有业主享受到。

取消公摊面积制度无疑值得探讨论证,但就眼下而言,完善公摊面积制度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厘清公摊标准。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公摊面积制度,规定公摊面积的最大比例、收费标准、测量方式等,避免因分摊面积问题产生购房争议。其次,引入惩罚赔偿。对于开发商随意扩大公摊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行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其给予购房人公摊面积费用三倍赔偿,从而提高违规成本,遏制“乱公摊”现象。此外,落实公摊收益。有关部门应监督物业企业,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让业主在为公摊面积埋单的同时,也能从公摊面积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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