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是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必须计提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所以企业的福利费无需计提,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