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

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拟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试点“常发行计划”。该《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交易商协会表示,此次优化举措可从四方面提高注册发行效率:

一是允许更多境外发行人获得“多品种统一注册(DFI)”便利。

将熊猫债DFI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基础层企业,在DFI机制下,境外发行人对于发行品种、规模、期限、主承销商等选择灵活性更大,可大幅降低重复注册的工作量和成本。


(资料图片)

二是统一境外企业信息披露要求。

允许境外基础层企业使用境外成熟层企业募集说明书表格,实现不同类型境外企业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三是对特定国际发行人试点“增发机制”。

满足国际开发机构、外国政府类机构对于提升二级流动性的需求,以此前协会发布的相关业务问答为基础,试点开展债券增发机制。

四是为熊猫债引入常发行计划。

借鉴欧洲中期票据计划(EMTN program)和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常发行计划(FIP),优化熊猫债募集说明书编制。

交易商协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经协会注册熊猫债累计发行金额接近4000亿元,在活跃跨境投融资、扩大人民币使用的同时,有力服务了实体经济发展。交易商协会还推动熊猫债“建章立制”,通过发布产品指引、规范信息披露、建立分层管理机制等,注册发行效率不断提高。随着熊猫债市场常态化发展,境外发行人对注册发行机制提出更高要求,交易商协会顺应市场需求、加强国际研究,推出一揽子优化举措。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拟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

根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成熟层企业可就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为进一步便利境外基础层企业发行熊猫债,境外基础层企业可试点采用统一注册模式。境外基础层企业采用统一注册模式的,应在注册阶段明确注册额度。

二、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

根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境外成熟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按照《境外成熟层企业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FM表)相关要求披露,境外基础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参照境内基础层企业的相关要求披露。考虑到FM表更符合境外发行人的特点,境外基础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可试点按照FM表相关要求披露。

三、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

为满足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简称“两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的合理需求,两类机构可参照协会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发行相关问题》[1]试点开展增发。

四、试点“常发行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发行人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境外发行人可试点采用“常发行计划”发行熊猫债。常发行计划是指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框架下,后续注册发行采用续发募集说明书进行简便信息披露的机制。除下列事项外,熊猫债常发行计划参照适用协会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2]。

1.试点机构类型:境外非金融企业、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

2.基础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发行人在财务年度结束4个月后注册的,基础募集说明书原则上应包括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信息。发行人已披露基础募集说明书,并在财务年度结束4个月后发行的,该基础募集说明书原则上应当更新至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信息。在注册有效期内,境外基础层企业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做年度更新的,在发行前应按发行条款变更流程报协会,境外成熟层企业和两类机构无需报协会。

3.续发募集说明书引用已披露的信息:如境外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已在银行间市场披露了半年报(或季报,如有),且相关报表和附注均翻译为中文的,续发募集说明书可以引用方式纳入半年报(及季报,如有),无须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刷报。已在银行间市场披露的重大事项(中文)也可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纳入。

五、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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