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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伟

“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从5月1日起,随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这类短视频被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5月3日《太原晚报》)

所谓广告,就是收钱说好话,只要观众对此心知肚明,被误导的可能性就会大幅降低。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短视频博主明明和商家有利益勾连,却还打着中立客观的名义假装探店,无疑是一种欺骗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显然就是在对此做法说不。

公众对广告并不陌生,除了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有些广告确实也能够服务消费者,有利于买卖双方的高效对接。不过,怕就怕不知广告是广告,本以为博主是替自己筛选商家,实则对方是在有偿宣传。这样做,故意模糊了广告的属性,有利于消费者接受,只要操作得当,完全可以花小钱办大事,迅速引来一波客流。可如果反过来想,其中又有难解之处——既然价廉物美,恐怕早已口碑相传、人满为患,又何须找博主带货呢?如果产品本身缺乏市场竞争力,而收了钱的博主又只能吹得天花乱坠,那么慕名而来的消费者,恐怕大概率是要踩坑。

自媒体如此发达的时代,商家自己注册一个账号进行宣传毫无难度,之所以要找那些大V博主,为的就是他们的流量,这本身并无不妥。那些坐拥数万粉丝的博主,为了流量变现的需要,同样也有与商家“亲密接触”的动机,所以双方一拍即合。其实,只要不涉及虚假宣传,双方愿打愿挨也无妨,尤其是在标明广告的情况下,观众自然会在心里打个折扣。然而,如果故意模糊真实性和商业性之间的界线,就是在主动利用粉丝的信任牟利,法律上有风险,道德上也站不住脚。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明文要求,这种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简言之,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从可操作性上而言,识别广告又是不容易做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类似探店、种草类的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就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事实上,附上商品链接的几乎全是广告,但没有链接的也不能排除是广告行为。尤其是在新规实施后,由于担心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博主也许不再直接附上链接,但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暗度陈仓,从而规避监管。但不得不说的是,相比于过去那种做法,今后打擦边球的门槛显然更高,对不法行为的威慑力也会更大。进一步说,要想从根本上规范互联网上五花八门的广告行为,还需要平台方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同时也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虚假宣传甚至以探店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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