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 投保单;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 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 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 其他证据。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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